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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平台有哪些安全操作规范?

  高处作业是诸多行业均有涉及的危险作业之一,但尤以建筑业为重。作为“五大伤害”之首,高空作业平台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建筑业的焦点问题。2014年12月29日,北京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就发生了脚手架坍塌致10人死亡、4人受伤的高处作业事故。为吸取相关事故教训,分析高处作业安全现状、提高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及处理能力,本刊采访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分院院长李守林。
    高处作业涉及人数众多,保障高处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是其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忽视高处作业领域的安全问题将会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请您简要介绍下目前我国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情况,您认为有哪些突出的问题?
李守林:中国建筑业市场目前拥有4600多万产业工人,保障建筑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高层建筑及其配套设施随之增多,建筑施工、日常运营、后期维修保养等都需要组织施工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风险也就随之增多,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统计,高处坠落事故已经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首害,每年造成的死亡事故已经占到事故总量的50%~60%。国家相关标准对高处作业进行了界定及分类。按照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在20m以上的高处。
 
    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从技术角度阐明了如何保障高处作业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与CB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从石油化工行业及船舶行业的角度仅零星地规定了与高处作业相关的内容。
    目前,我国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情况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多头管理,监管滞后。从管理体制上来讲,建设部门、安监部门、交通部门、消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各部门在各自体系内都兼有高处作业安全有关事项监管的职责。但是目前高处作业安全还未像矿山安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等领域形成系统化监管,也未成为全社会关注热点。
    二是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从中国法律体系4个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来看,有关高处作业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细化,现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有待对高处作业安全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三是技术滞后。政府的行政管制和政策引导只是保证高处作业安全的一方面,根本解决之道在于让从事高处作业的企业淘汰落后的作业方式,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目前,高处作业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和蜘蛛人等,施工模式、技术、装备、施工效率等指标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另外,有些高处作业处于高空极端环境下,其危险性极高;因装备落后而不得不采用蜘蛛人等作业方式,对作业人员生理和心理极具挑战。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请您简要说明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之道。李守林:保证高处作业施工人员的安全,应从2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法规政策。例如在对《建筑法》等相关法律适时修订时,建议增加对高处作业安全的专项规定;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门针对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促使其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高处作业设备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落后标准进行更新,使其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二是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1987年日本率先推出《无脚手架作业法》,之后欧美多国先后推出了《高空作业机械施工工法》等先进施工方法。自2000年开始,各国纷纷出台禁用脚手架政策,对于必须使用脚手架的特殊场所和局部工程,适用非常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政策。近年来,国外高处作业设备逐步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并采用多道安全防护系统,其高处作业设备精良,无脚手架作业已成为主流,脚手架使用率的大幅下降减少了80%事故发生。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住建部、国资委等大力支持下,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分院为核心的科研团队,在“十一五”期间对“无脚手架作业工法及配套装备”进行了系统研究,形成的“高大空间作业机械”“桥梁检测维护作业车”“高空作业平台”“外保温高层施工装备”“高空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监控信息化系统”等研究成果已经实现了产业化和工程化,显著缩短了在高处作业领域与国外的施工技术和装备上的差距。
 
         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在维护高处作业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健康方面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在企业内部能否有效地贯彻落实并严格实施? 
          维护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安全,应做到3点:
    一是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是实现高处作业安全的硬件,离开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高处作业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符合《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保证安全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根据此条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吊装应当被高空作业平台这种先进的方式取代。
    二是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投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阶段,应明确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各环节所需要安全投入的预算,明确高处作业技术和设备费用,禁止挪用。
 
    三是形成有我国特色的高处作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高处作业岗位能力培训。高处作业环境特殊,高处作业设备、个人防护装备系统相对复杂,从业人员应接受设备、装备的正确装配、固定、使用和维修方面的能力培训,了解高处作业的各种隐患和伤害风险等。
    任何安全措施的落实,除政府监管、舆论监督、劳动者推动外,还需先进机械的帮助。高处作业机械化能够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吸引企业自觉落实,并通过社会组织对劳动者合格能力的培养输送和持续的安全教育,最终达到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防坠控制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正确使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个人防护装备等。为了实现本质安全,必须使用风险低的作业方式来取代危险性较高的做法,例如使用高空作业平台代替人工梯子、脚手架等安全性相对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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